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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學,又稱法律科學,是以法律、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,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,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。
法學,是關于法律的科學。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,其直接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秩序,并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,實現社會公正。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,其核心就在對于秩序與公正的研究,是秩序與公正之學。 [1]
法學是世界各國高等學校普遍開設的大類,也是中國大學的十大學科體系之一,包括法學、政治學、公安學、社會學四個主要組成部分。
在中國,法學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,法學在中國先秦時代被稱為“刑名之學”,從漢代開始有“律學”的名稱。在西方,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(Ulpianus)對“法學”(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)一詞的定義是: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,正義和非正義之學。
“法學”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,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,該詞表示有系統、有組織的法律知識、法律學問。古羅馬法學家曾給“法學”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:“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;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。”德文、法文、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,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,發展出各自指稱“法學”的詞匯,并且其內容不斷豐富,含義日漸深刻。
現代意義上的漢語“法學”一詞,最早由日本輸入。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、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匯并對之作了詳細說明,該詞于“戊戌變法”運動前后傳入中國。